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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设施的形式及设置要求 

发布时间:2024/02/07

1.自然排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对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防烟楼梯件合用前室,有条件时应尽量采用自然排烟。

2.机械排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且无自然排烟条件地下室。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的规定,人防工程中要求在下列部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各种房间、大厅或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

3)电影放映厅、舞台等

摘自:通风工程

王汉青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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