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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12/05

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环保检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的、针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定期检验。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15万辆,机动车尾气贡献率进一步攀升,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首要污染因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准确地实施排放检验活动,是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


但是,仍然存在个别违法企业以用其他机动车代替被检机动车上线检验、采样探头未插入排气管、人为降低检测标准等方式,违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帮助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通过尾气检测逃避监管,实现非法获利。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已对相关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典型案例。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此呼吁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增强主体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技能,严格操作流程,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来完成各项检验检测工作,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