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通风系统划分原则有哪些?
当通风系统所处的工作场所(如车间、建筑物等)内不同地点有不同的送、排风使用要求时,或通风区域面积较大,送、排风点数较多时,为便于系统的运行管理,常分设多个送、排风系统。除个别情况外,通常是由1台风机和与其联系在一起的管道及设备构成一个系统。划分排风系统时,应当考虑生产流程、排风设备使用情况、排风点的数量以及排出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通风系统的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1.不同的生产流程及不同时使用的生产设备,根据设备的数量及管线的长短,确定是否组合成一个系统或设单独系统。
2.对于下列情况可以考虑划为同一系统:
a.空气处理要求相同、室内参数要求相同的,可划为同一个系统。
b.同时运转、生产流程相同、粉尘性质相同而且相互距离不大的扬尘设备的吸风点可以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也可合设一个系统。
c.凡只含有大量热、蒸汽、无爆炸性危险的有害物质的空气及含有一般粉尘空气,可合并为一个排风系统。
3.对于下列情况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a.凡散发剧毒性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和场所的排风均应设立在单独系统。
b.对于排除易凝结的蒸汽、高温气体与颗粒状粉尘,为防止风管堵塞或两种不同有害物相混合时,可能引起爆炸、燃烧、结聚凝块或形成毒性较强的有害物的,均不能合并为一个排风系统。
c.对于散发有腐蚀性气体的车间或有腐蚀性气体散发的设备排风,属腐蚀性排风系统。不同腐蚀性气体的系统应分别设置,不准合并为一个系统。
d.湿度高80℃的气体、蒸汽和相对湿度在85%以上的气体,属于高温高湿性气体,此类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不允许与排除一般性气体的排风系统合并。
e.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有噪声源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4.如排风量大的排风点位于风机附近,不宜和远处排风量小的排风点合为同一个系统。因为增设该排风点后会增大系统的总阻力。
5.对于多尘源房间,可以采用多个单独除尘系统的分散布置;也可采用几个联合起来,形成集中的除尘系统,这要根据系统的技术经济型和工作条件决定。
6.为了便于管理和运行调节,系统不宜过大。同一系统有多个分支管道时,可将这些分支管道分组控制。
摘自:通风工程
王汉青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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