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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四起大气污染物违法超标排放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4/02/23

为保障供暖期大气环境质量,确保供热设施达标排放,在供暖期来临之际,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班对供暖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全市300余家重点供暖企业在线数据进行系统排查,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企业进行抽查,集中查处一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沈阳市沈北新区某供暖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沈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移交的线索,反映“沈阳市沈北新区某供暖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中氮氧化物超标6个小时”。当日,执法人员迅速到达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手工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2023年11月1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为286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该单位存在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该单位超标污染物的数量为1个,污染物的超标情况为1倍以下,且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无信访投诉,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综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沈阳市苏家屯区某供暖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苏家屯区某供暖公司供暖锅炉房2号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线数据异常现象进行现场调查。该单位生物质燃料锅炉已取得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已配套安装粉尘、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系统已经与环保平台系统联网并上传数据。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有7个时段在线数据超标排放,氮氧化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承认由于燃用的燃料湿度大,炉膛温度低,药剂反应不充分导致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该单位超标污染物数量为1个,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无信访投诉,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故本案从轻处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在线数据异常现象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维的规范性、仪器仪表的准确性进行了查验,该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有效。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从2023年11月供暖季开始,供暖在线数据超标累计51个小时,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该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该单位超标污染物数量为2个,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该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无信访投诉,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故本案从轻处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四:沈阳市和平区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沈阳市和平区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热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2023年11月供暖季开始,供暖在线数据超标累计18个小时,氮氧化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承认因雨雪天气造成燃料潮湿,入炉煤质含水量高,SNCR脱硝反应不充分,导致脱硝效率降低及企业工况不稳定等情况,造成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该单位属小型企业,于2022年11月25日实施燃用不合格煤炭的违法行为被予以1.32万元处罚,此次超标污染物数量为1个,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无信访投诉,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故本案从轻处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决定。


案例启示:


以上四起案例是供暖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供暖企业普遍是大气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达标排放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对供暖企业的监管一直以来都是环境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次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通过在线数据预警,提升监督效能,赋能精准执法。在教育、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对确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及时解决问题,对规范供暖行业环保管理,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意义。通过本次专项行动,使供暖企业充分意识到管理方面的不足,迅速作出整改和制度优化,督促供暖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