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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排风系统的的设计原则与划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4/01/10

1.局部排风的设计原则

在散发有害物(粉尘、有害蒸汽和气体、余热和余湿)的场合,为防止有害物污染室内空气,必须结合工艺过程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对有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又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规定浓度,当有害物的浓度超过最高容许浓度时,则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局部排风系统的设置,必须以不妨碍工艺操作为前提,然后再具体考虑排风的措施。

排风系统的设计应以造价低、排风量小和能最大限度地排除所散发的有害物为原则,只有在自然通风不能排除有害物或经济上不合理时,才考虑采用机械排风系统。

2.局部排风系统划分的原则

为正确合理地划分排风系统,应对工艺生产流程、设备使用及有害物的特性做全面了解和分析,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4)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高温高湿性气体(如温度高于80℃的气体,蒸汽或湿度在85%以上的气体)。

6)设置了有防火防爆要求或存储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

摘自:通风工程

王汉青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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