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3个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何某某在划定的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在康平县二牛所口乡进行秸秆禁烧巡查行动,发现康平县二牛所口乡村民何某某在自家田地露天焚烧秸秆,当日AQI指数为99,首要污染物为PM2.5和PM10。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要求当事人将火扑灭,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向当事人讲解了属地政府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和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当事人当即表示不会再露天焚烧秸秆,并将会向乡邻普及不能在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
查处情况:
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以后不会在禁烧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且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综合考量,决定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乡村振兴、黑土地保护及碳达峰行动,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问题,保障沈阳地区秋冬季及春季重污染频发时段空气质量。面对辖区涉农区域面积较大,人员相对不足的客观情况,积极主动探索秸秆禁烧管控新模式,与属地公安部门联合巡查,增加了巡查频次,扩大了巡查范围,采用“执法+普法”的方式,有效控制了辖区内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案例二
康平县题桥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康平县题桥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建有1台生物质锅炉,规格为2t/h,在营商环境监督员的见证下,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的废气进行了检测。2023年8月28日,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该单位存在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的生物质锅炉为2t/h,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属于情节轻微的法定情形。同时该单位承载康平、法库两县病死畜禽等动物无害化处理,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发生后该单位主动对原有生物质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拆除,更换更为环保的120万大卡燃气低氮冷凝型燃气清洁能源锅炉,积极进行了整改,经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相关政策,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辖区高质量发展,获得企业的认可。同时,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邀请营商环境监督员作为第三人,见证监督执法过程,增强了执法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案例三
黄某某塑料粉碎加工点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苏家屯区沈水街道杨孟达村一个塑料回收粉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现场已经清空,无人值守。根据对杨孟达村村委会走访和对涉嫌违法生产场地房主的询问,确认了黄某某租用其他村民家场地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粉碎清洗加工的生产经营事实。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发现黄某某塑料粉碎加工点厂区外有一渗坑,与厂区内西南角一条沟渠连通,渗坑长20米、宽6米,渗坑内有大量油泥物质和油污气味。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采样鉴定,该渗坑内的油泥坑(包括排水沟)中油泥样品的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属于危险废物。黄某某涉嫌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对黄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本案是废旧塑料回收粉碎加工行业中,违法收集处理含油塑料包装容器,清洗加工粉碎后致使大量土壤受污染的典型案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查明污染情况后,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别,及时准确掌握了其违法的确凿证据,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对废旧塑料回收粉碎加工行业的违法生产行为给予有力打击,对部分从业者的侥幸心理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规范了物资回收再加工行业特别是废旧塑料回收行业的生产行为,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及经营者的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