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 人民网:沈阳市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通知》中明确了生物质锅炉环境管理的五方面问题,对相应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
1、什么是生物质锅炉,生物质相对于煤炭的优势在哪
生物质锅炉指的是以生物质能源为燃料的锅炉,是锅炉的一个种类,常见的主要有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相比于传统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所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是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具有烟尘、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低等特点,是化石燃料煤炭的重要替代燃料之一,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地区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
2、生物质锅炉建设的区域和容量要求是什么
一是对于热电联产的生物质锅炉,全市范围内都可依法依规建设,但锅炉容量应大于65蒸吨/小时。
二是对于民用供热用途的生物质锅炉,在城市供热规划覆盖区域内的,可以建设符合规划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允许对符合规划的燃煤锅炉实施等容量替代。对于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内,不限制生物质锅炉容量。
三是对于用于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三产业经营等用途的生物质燃料锅炉,允许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设。但对处于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锅炉单台容量需在35蒸吨/小时以上。
3、什么样的生物质锅炉符合本次《通知》中的的安装使用要求
本次《通知》针对生物质锅炉的安装使用提出了生物质专用和排放达标两方面基本要求。即安装使用的锅炉应该是生物质燃料的专用锅炉,并需结合污染物排放的特性,配套安装高效的除尘、脱硝等污染治理装置,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要求。
4、对于生物质锅炉的排放标准要求有何新变化
一是对于新建的生物质燃料热电联产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二是对于城市供热规划覆盖区域内新建的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以及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内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上民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城市供热规划未覆盖区域的非建成区范围内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下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是对于三环路以外建设的非民用生物质燃料供热锅炉,位于建成区范围内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位于建成区之外的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是对于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锅炉范围之外,新建的生物质锅炉采用生物质燃料气化燃烧(带独立气化设备)的锅炉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5、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该如何处理
现有生物质燃料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前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开展治理设施提效升级,于2024年底前整改完毕,达到本通知排放要求。根据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排放要求,民用供热用途的位于建成区内的所有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建成区外65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需在2024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6、对于需要新建生物质锅炉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有何监管要求
在清洁能源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建议相关企业优先建设清洁能源锅炉。对于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的企业,需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禁止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