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明绍庚报道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规定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的全过程管理要求,通过制度和管理创新,打通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着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数据显示,去年我省城区生活垃圾年产生量接近1100万吨,农作物秸秆年产生量约2650万吨。同时,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收运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建筑垃圾消纳和利用能力不足。《条例》遵循地方立法工作特点和规律,从三个方面充分体现辽宁地方特色。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固体废物监管职责,有效破解监管闭环不够严密、部门信息共享不够通畅等问题。通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二维码管理等,填补了制度空白。此外,《条例》还提出创新举措,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例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渠道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制度等方面,促进产能优化,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的关键性在于落实。《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主体,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培训,多措并举推进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