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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应切实把移动源纳入环境监管 

发布时间:2024/07/09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监管的重要手段和载体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与生态环境执法。由于移动源的流动性、排放相对不连续等特点,在上述手段与载体中,对污染源的移动源监管内容相对较少。而污染源所使用的移动源数量大,特别是一些通过租赁协议等途径涉及需要监管的移动源数量更加突出,是移动源环境监管的源头和重点。因此,笔者建议,开展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不应忽视对移动源的有效监管,应把固定污染源与移动污染源实施一体化有效监管。如何把移动源纳入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具体讲,需把握“三要”。


一要切实把移动源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然而该项制度对移动源的内容比较薄弱。如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现状调查章节中,仅规定了一级评价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要分析调查受本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增交通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对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的新建项目,需调查交通流量及污染物排放量。尽管明确了污染源从运动形式上分固定源和移动源,移动源分道路源和非道路移动源。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预测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具体适合移动源影响的预测模型。由于没有详细规定,现状调查数据如何分析应用、一般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都忽略移动源排放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笔者认为,从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看,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必须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移动源纳入环境评价制度落实。重要的是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把对移动源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并有针对性地科学分析移动源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厘清移动源产生的污染因子的种类、浓度等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科学的防治措施。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移动源监管的政策法规要求。同时,通过对建筑工地、道桥建设等建设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提出建设过程使用对其使用(含租赁)运输车辆、场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提出规定,切实从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控制移动源排放污染,实现移动源污染的有效监管。 


二要切实把移动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其强调的是针对固定源管理的一项制度,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笔者认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必须把移动源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中落实。既可全面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固定源开展监管,又将其所有的移动源纳入监管,从而实现固定源+移动源一体化监管。同时,要研究对现行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物流快递公司,核发移动源排污许可证。对其使用(含租赁、挂靠)运输车辆、场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标准及污染物排放量提出规定。对在首次申领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必须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移动源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除明确基本信息,还要把移动源排放因子、排放标准、允许的排放量等一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实现由过去的单一对污染源的固定源发放排污许可证向固定源+移动源“一体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转变,切实实现污染源排放污染因子全覆盖监管,从而真正实现对排污单位的“一证式”系统化有效监管。


三要切实把移动源纳入生态环境执法落实。由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相关指导意见中,很少有移动源执法相关内容,基层的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普遍存在着重污染源的固定源执法轻移动源执法工作的现象。许多地方移动源执法主要靠专项执法。笔者认为,必须及时走出只注重污染源的固定源执法,忽视移动源执法的问题。要切实扭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深入企业检查时,只检查污染淅的固定源,忽视移动源执法检查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顶层设计上要及时将污染源的移动源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的指导文件中。尤其是在组织制订年度生态环境执法计划时,要把固定源+移动源一并纳入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有针对性对移动源查“车”(机动车)、管“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做到有计划性地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按计划入企开展固定源+移动源进行精准执法。同时,对污染源的固定源+移动源执法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对移动源污染环境的问题进行查处。对移动源污染环境问题的查处,要切实纳入执法决定审核制度“一体化”落实。只有把污染源的移动源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现污染源的固定源+移动源“一体化”生态环境执法,才能有效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