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违法警示案例选编
为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主动排查整改问题意识,促进守法经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和不同行业,筛选一批近几年我市以及全国其他城市公开的违法典型案例,分批刊发,供我市相关企业借鉴。希望全市相关企业能够引以为戒,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违法行为和法律要求,避免发生类似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案例1:沈阳裕人川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1月12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任务,对沈阳裕人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间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水帘除雾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长时间损坏未运行),喷漆车间内有较强刺鼻异味,喷漆间过滤棉长时间未进行更换,过滤棉附着很多漆渣,过滤棉完全失去吸附作用,喷漆产生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处理。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2: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6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对上海创高木业(沈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企业上空区域进行飞行排查,经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检查后确定该企业降尘箱上盖开启,未做到完全密闭,VOCs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环境,过滤棉长期未更换,导致处理能力降低。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已落实整改措施,封堵外排的排放口,但鉴于该企业大气污染物直排,污染防治设施长期未更换过滤棉,且在2021年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处罚,故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3:新民市森阔家具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8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民市法哈牛镇兴隆桥村的新民市森阔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正在生产,喷漆工艺使用的为油性漆,喷漆车间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光氧催化和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污染防治设施风机没有开启。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生产时间较短,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车间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整改完成,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4:沈阳兴业尚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7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交叉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活性炭吸附装置内过滤棉被气流击穿,过滤棉和活性炭有大量漆渣,部分活性炭发白失效。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5: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7月6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丰泽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交叉执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状态下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内未填充活性炭。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时该单位喷漆车间未生产,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已更换完毕。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由于该单位能够做到立行立改,执法检查当日就将活性炭填充完毕,及时终止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6: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5月4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康平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对康平鑫康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夜查,发现该单位3条塑料再生生产线正在运行,配套 VOCs处理设施电源处于关闭状态,设施未运行,该行为涉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故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7:沈阳自然印象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8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喷漆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工艺使用的是油漆和水性漆,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完成安装即投入使用。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生产时间较短,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完成,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8: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1年9月11日生态环境部督察帮扶工作期间发现,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侧链车间正在生产,蒸馏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配套建设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现场检查时该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喷淋均未运行。2021年9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企业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属情节一般档次,报告表项目,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处罚基准规定,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启示:VOCs是臭氧前体物,是形成臭氧的主力军,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今年5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集中帮扶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操作流程、建立规范台账、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使用,发挥去除效果。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对于各类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严查严办,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通过刊发涉VOCs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