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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违法警示案例选编(一) 

发布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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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主动排查整改问题意识,促进守法经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和不同行业,筛选一批近几年我市以及全国其他城市公开的违法典型案例,分批刊发,供我市相关企业借鉴。希望全市相关企业能够引以为戒,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违法行为和法律要求,避免发生类似行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气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一期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案例1:沈阳华鑫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机床城分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洪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西北区域1组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印刷涂料为溶剂型油墨,印刷生产线未安装VOCs净化处理装置,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车间墙体上排气管道直接排放至室外。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二(试行)》规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无环境信访投诉情况,积极配合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在复查时,积极停产整改,已购买两台活性炭净化处理设备,并加设15米高排气筒。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2: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3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昇兴(沈阳)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确认该企业车间房顶烘干工艺排放口废气直排,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安装RTO废气治理设施,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下限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3: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10月25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东电电力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老厂房车间东侧有两个喷漆间,用于安放变压器储油柜及其附属配件喷漆作业,两个喷漆间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喷漆尾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企业两个喷漆间共计70平方米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属于情节一般档次,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企业已停止作业,积极整改,故对该企业采取档次内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4:沈阳市辽中区鑫隆森装饰板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9月18日,按照市局交叉执法转办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辽中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经对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发现2023年8月2日,该单位热压车间因需要更换热压机而拆除了热压机集气罩和集气管线、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单位在未将设施重新安装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生产。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裁量,该单位初次违法,主动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信访投诉,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5: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2月10日,上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乌鲁木齐市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帮扶,发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主要从事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和夹胶玻璃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但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监督帮扶组立即将线索反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并要求依法查处,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安装有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余万元。


案例6: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案。

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厂内,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危废贮存间,严格落实防风、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及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盛装原辅材料废桶、废渣等,分类存放在危废贮存间内,避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案例启示:

企业从事有废气排放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对于产生废气的环节,要配套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本期案例中企业对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够了解。今年5月,为有效控制VOCs排放,提升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集中帮扶活动,指导企业正确安装、使用治污设施,对治理设施进行自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处于夏季攻坚阶段,对于各类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雷霆出击、严查严办,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通过刊发涉VOCs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VOCs污染防治要求,使企业充分认识到按规定安装,有效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重要性,及时组织自查自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力提升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