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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两起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8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定期曝光被查处的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现通报两起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违法典型案例↓↓↓

1.大连市金普新区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向市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简介:2023年9月21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仅经过简单沉淀过滤后,就通过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经检测,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5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应小于300 mg/L限制规定的0.5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应处罚20万元。为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包容审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向企业详细宣讲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企业积极响应,在下达处罚决定前履行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满足“四张清单”中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证明,包括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该最低罚款数额的20%”。最终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

2.大连市长海县某水产食品加工厂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简介:2023年7月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入海排污口巡查时发现某海滩有疑似不达标污水排放。经溯源,确定污水来自某水产食品加工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加工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委托检测人员对排放口污水进行采样。经检测,排放口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1 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海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应小于50 mg/L限值规定的 0.82倍。

查处情况: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处2万元罚款。

★普法园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